中華民國101年7月11 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433
號
主 旨:預告修正「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」草案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三、 修正本署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○九六○四○○四六八號公告:「市售包裝冷凍食品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,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」,其應標示之食品類別不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類包裝食品:
(三)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、咖啡、草本植物等。
(四)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;(如:八角、花椒、滷包等)。
五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二) 地址:115-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 號
(三) 電話:(02)27878000 轉7341
資料來源: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1433 號文